一、許可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
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二、申請材料
1.企業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投資者關于修改合同、章程內容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4.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復印件各1份);
5.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企業蓋章);
7.《批準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如涉及批準證書內容變更,則須提交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9.《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不涉及批準證書變更的無需提交);
10.下列特別情形需補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1)企業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提交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僦蟹酵顿Y者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投資者蓋章);
?、谕鈬芭_灣、香港、澳門地區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注冊登記所在地經注冊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2)企業投資者的名稱發生變更的,提交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僦蟹酵顿Y者: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書》(復印件各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新名稱的居民身份證及簽發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投資者本人簽字)。
?、谕鈬顿Y者:
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具體為(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的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變更身份證明文件;
?、巯愀?、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的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變更身份證明文件;
(3)企業變更法定地址:提交有效的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如變更法定地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變更注冊登記的,提交《變更通知書》及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企業蓋章);
(4)企業變更名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如變更名稱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變更注冊登記的,提交《變更通知書》及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
(5)簡易換證程序:企業變更法定地址∕名稱,可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冊登記,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可選擇簡易換證程序,而無需申報修改合同、章程。在此情形下,企業無需提交上述申報材料,只須提交:
*①企業關于變更法定地址∕企業名稱的申請表格(原件1份,企業蓋章,該表格在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直接打印即可);
?、谧兏蟮钠髽I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
?、邸杜鷾首C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原《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本實施辦法。
三、表格下載
材料清單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業務管理系統(http://wzfw.szjmxxw.gov.cn/ “下載專區”下載。)
四、受理機關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五、決定機關
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初審,上報商務部核準。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商務部授權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決定許可:
(一)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
(二)屬于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屬于合作企業的,自籌資金;
(三)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四)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六、行政許可程序
遞交材料前需在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業務管理系統(http://wzfw.szjmxxw.gov.cn/ “在線申報”申報。)
(一)收發文窗口受理申報;
(二)審批人員初審、擬報初審意見;
(三)委、處領導復審、簽發批準文件或請示文件;
(四)限額以上上報商務部。
七、審批權限
(1)限額以上及商務部、廣東省外經貿廳審批項目:自決定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決定。
(2)限額以下深圳市權限內審批項目:
?、僮詻Q定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以下項目除外);
?、?ldquo;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ldquo;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ldquo;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ldquo;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以上行政許可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有關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八、收費標準
不收費
九、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
(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第十二條。